一、旨揭辦法業經112年5月10日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實施,重點說明如下:
(一)依教育部112年2月21日臺教綜( 五) 字第1122100159號函辦理,以落實各項菸害防制措施。
(二)依據菸害防制法全國校園皆列入法定禁菸場所,教職員工生、廠商及校外來賓、訪客,違反規定者依本辦法懲處或舉報。
(三)依本辦法成立「菸害防制工作小組」,明訂各單位權責與分工,各單位依菸害防制工作小組決議事項執行之。
(四)全體教職員對校園內違規吸菸者,均有勸阻之責任;各系所及單位應負責所在區域及業務管轄區域範圍(依勞教處公告之單位清潔區域劃分),進行勸導、制止與舉報,舉報方式請見本辦法第八條說明。
(五)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得依本辦法進行懲處,請見本辦法第九條說明。
(六)校內各單位與承包商及廠商簽約時,應訂定禁菸條款及簽署菸害防制切結書,以保障師生之權益及健康。
(七)各系所/行政單位應盤點所屬計畫、合約、場地借用及校舍管理等相關規範應修正、納入禁菸規定。
二、提供校園禁菸標示以供各單位自行列印使用(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