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約聘人員聘用辦法第四條:「約聘人員經試用一至三個月成績合格者,用人單位應即會同人事室與之簽訂契約」,因偶有用人單位疏忽忘記提請簽約,特再發文提醒。
二、約聘契約書一式三份,請約聘人員於十日內完成簽署送秘書室用印後,由約聘人員、單位主管、人事室各執乙份,請用人單位督促約聘人員於期限內完成,以符合聘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