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108年5月1日修正公布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定期給付,由教職員以一次給付應領取總額,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或由儲金管理會提供分期請領之設計,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又『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第2條授權私校退撫會訂定分期請領實施計畫,業經教育部108年12月19日臺教儲(二)字第1080181724號函核定通過,並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
二、凡於99年1月1日後退休或資遣之教職員欲申請回存申辦者,請當事人填具「分期請領申請書-繳回原領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以郵寄或至私校退撫會(10092台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22號10樓)親自辦理。